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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32号

时间:2024-10-09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投诉人:瑞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5号C1座1-8-1室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6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理工大学西区学生公寓基础供电能力保障性改造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SC〔CS〕20240216)(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7月15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7月30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7月30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成交供应商哈尔滨市佰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属于小型企业与实际不符。质疑期间所提供2023年审计报告与黑龙江公共资源公示出2023年审计报告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成交供应商(哈尔滨市佰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其属于建筑业,从业人员71人,营业收入为131万元,资产总额为89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经向哈尔滨市南岗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函询,其复函证实成交供应商(哈尔滨市佰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建筑企业,2023年为中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的扶持政策。以上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czt.hlj.gov.cn/czt/c110781/202409/c00_317732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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