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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财行罚〔2024〕160号

时间:2024-10-10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当事人:吴淑芬

  地址:哈尔滨市动力区香滨路4号1栋7单元501室

  我厅在2024年度开展执业质量情况检查中,发现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黑东升专字〔2024〕第012号和黑东升专字〔2024〕第029号专项审计报告,存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问题;黑东升专字〔2024〕第012号、黑东升专字〔2024〕第015号、黑东升专字〔2024〕第029号专项审计报告,存在“未按照执业准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问题,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征求意见函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4〕1号)附件2中第32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规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一般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给予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czt.hlj.gov.cn/czt/c110781/202409/c00_317732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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