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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30号

时间:2024-10-09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投诉人:河北悦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大西丈村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6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五路1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音乐数字教学实训室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30001〕SC〔TP〕20240018)(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6月4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6月20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6月20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一)本项目中标公示显示,项目内第2项产品教师智慧电钢琴、第5项产品项产品学生无电智慧电钢琴、第6项产品耳机、第7项产品琴凳、第8项产品教师演奏示范仪、第10项产品POE产品网络交换机、第11项产品千兆交换机、第12项产品音响系统、第15项产品学生指法采集仪,制造商均为北京洲洋华乐科技有限公司;第14项产品机柜制造商为香河慕腾科技有限公司。该两家制造商均无对以上所描述产品的制造、生产能力,根据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洲洋华乐科技有限公司只具备软件开发的能力,其余经工商局批准经营项目只有销售,并不具备产品生产、制造、加工等相关经营范围;香河慕腾科技有限公司经工商局批准的经营项目内并无类似机柜类产品的生产或制造字样。中标公司虚假响应谋取中标。

  (二)本项目内第2项产品教师智慧电钢琴、第5项产品学生无电智慧电钢琴参数均要求具备“不小于23寸1080P高分辨率一体机触控功能液晶显示屏”及配备“Win10专业版操作系统”,对处理器、内存、硬盘以及HDMI接口均有要求,根据参数描述,以上两项产品为搭载液晶显示屏同时具备微型计算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或者平板电脑之类功能的电钢琴产品,对于微型计算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或者平板电脑及液晶显示屏(或搭载以上产品的)国家具有明文规定,均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认证才可进行生产、出厂进行销售。根据中标公示显示,该两款产品中标响应制造商为北京洲洋华乐科技有限公司,据我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北京洲洋华乐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电钢琴产品并不具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节能认证,中标公司所提供产品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属于对本项目虚假响应,无效投标。

  (三)中标公司所提供第10项产品POE交换机;第11项产品千兆交换机未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中标公司虚假响应中标结果无效。

  (四)中标供应商所报部分商品品牌商标“洲洋华乐”并非北京洲洋华乐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据我公司查询,“洲洋华乐”商标持有人是董娟,并非北京洲洋华乐科技有限公司,所以中标公司所报品牌“洲洋华乐”是存在争议的。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博沃斯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教师智慧电钢琴(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821P9)、学生无电智慧电钢琴(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821P3)、耳机(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A10)、琴凳(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HY-QD)、教师演奏示范仪(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HY-T90U)、POE网络交换机(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HY-2637)、千兆交换机(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HY-SG1005D)、音响系统(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HY-YX100)、学生指法采集仪(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HY-S90U)”制造商为北京洲洋华乐科技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上述产品均为其制造。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博沃斯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机柜(品牌:慕胜华腾、规格型号:A9.6622)”制造商为香河慕腾科技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以上产品为其制造。上述产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规定,不应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生产能力。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谈判文件具体参数要求“教师智慧电钢琴、学生无电智慧电钢琴”具备“显示屏”,并规定“本品为定制化产品,无需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品牌型号请响应为所投电钢琴的品牌型号”。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博沃斯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公告》(2022年第34号)中《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目录清单》的规定,电子琴已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经查证,根据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博沃斯科技有限公司)回函,以及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官网查询证实,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博沃斯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电钢琴配件显示屏已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博沃斯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所投产品“POE交换机”“千兆交换机”不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中《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无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洲洋华乐”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为“董*”,经“董*”复函证实,已授权北京洲洋华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经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函询,其复函内容为“一、经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系统,商标所有权人董*授权北京洲洋华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洲洋华乐’注册商标未经商标局备案;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董*授权北京洲洋华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合法有效,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文链接:https://czt.hlj.gov.cn/czt/c110781/202409/c00_317732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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