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41号
时间:2024-10-15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投诉人:黑龙江天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闽江路75号
华鸿国际3号楼1单元1612室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53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40062)(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7月29日;更正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2日;更正后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8月19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8月20日)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一)招标文件附表一森林草原火险因子综合监测站“★11.雷电监测因子、★12.森林植被因子”参数要求设置不明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或指向特定供应商的行为。
(二)招标文件附表二卫星融合网关“★2.卫星边缘计算盒具备双核cpu,内存不少于8G,轻量化、低功耗”设置不量化。
(三)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技术方案、运维服务方案”评审因素设置不量化、不细化、不客观,页码有误视为该条款未响应不合法。
(四)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商务部分“技术团队”评审因素人员设置与采购需求没有对应关系。技术团队的评审标准要求限制为本单位职工。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两个证书设置不合理。
(五)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商务部分“应用案例1”设置不合理,描述不明确,容易引起评审岐义。
(六)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商务部分“应用案例2”设置不合理,描述不明确,容易引起评审岐义。“预测可燃物含水率、火险等级”存在指向特定行业业绩。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招标文件具体技术参数中要求“雷电监测因子包括全省重点林区雷击火高发区域的雷电观测资料(近10年)和实时雷电监测数据,要求雷电监测数据与实际雷击点定位误差不大于500米,雷电监测数据属性包括强度、经纬度、陡度、高度、云/地闪、时间”。根据采购人《关于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投诉的答复》,“雷电检测因子可通过黑龙江省气候中心以购买服务方式获取”。经函询黑龙江省气候中心(黑龙江省气候变化中心),其复函证实黑龙江省雷电检测数据只有政府部门及政府部门归口管理的企业(国有)可以取得。上述参数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经核实,招标文件具体技术参数中要求“森林植被因子:提供的全省森林植被因子数据需为面状空间数据,坐标系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包括:林业局(含名称)、林场(含名称)、林地面积(公顷)、林地分类、林种、每公顷株数、森林群落结构、优势树种”。根据采购人《关于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投诉的答复》,“森林植被因子”可通过国土资源部网站获取,且具有森林植被因子的公司中不少于三家。经专家论证,森林植被因子数据可在自然资源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下载获取地表覆盖数据集,利用专业软件将全省地表覆盖栅格影像数据转换成矢量图斑面,设置坐标系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搜索等条件下获取“森林植被因子”。经向采购人前期调研的三家供应商函询,其复函证实能够满足招标文件附表一中“森林植被因子”具体技术参数要求。综上,“森林植被因子”的参数要求不属于存在唯一性及指向性的情形。上述参数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核实,招标文件附表一“★11.雷电监测因子、★12.森林植被因子”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需提供与第三方合作协议或已具有的佐证材料”。根据采购人《关于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投诉的答复》,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一般由投标人提供相关材料,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上述参数设置未特殊规定由其他单位提供材料,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招标文件附表二卫星融合网关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为★2“卫星边缘计算盒具备双核cpu,内存不少于8G,轻量化、低功耗”。该参数中“具备双核cpu”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幅度表述,并存在“轻量化、低功耗”等表述,属于参数未细化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核实,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技术方案、运维服务方案”评审标准的表述为“1、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2、内容前后不一致;3、前后逻辑错误;4、引用的规范及标准错误;5、地点区域错误;6、有违法违规内容陈述”。该评审标准已经细化、量化,符合《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核实,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技术方案、运维服务方案”等评审标准中存在“请明确方案所在页码,未提供页码或提供页码有误不得分”的表述,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核实,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技术团队中“针对本项目建设团队,能够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团队中具有人社部或工信部颁发的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证书”的评审标准,是采购人根据“森林草原火险因子检测站”的实际需求设置,评审标准已细化并与采购需求对应,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核实,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技术团队中“针对本项目建设团队,能够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团队超过30人的(含30人),得10分;团队20-29人的得6分,19-10得2分;团队不足10人的,不得分。注:需提供上述团队人员名单和投标方为团队人员缴纳的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3个月的社保证明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的评审标准,存在对潜在供应商从业人员进行限制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经核实,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技术团队中“团队中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人社部或工信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和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的评审标准,是采购人根据本项目需数据整理、分析研判、工程量大和高质量管理而设置的评审标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经核实,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应用案例1中“投标人提供类似‘监测站数据管理’应用案例”“监测站数据管理是针对监测站所发送的数据建库并进行整理、清洗、修复,确保数据能够正常使用”的评审标准,是采购人根据“森林草原火险因子检测站”的实际需求设置,已明确由投标人提供应用案例,且与采购需求对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经核实,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应用案例2中“投标人提供类似与监测站配套的‘预测模型’应用案例”“‘预测模型’是利用长期数据总结出相关规则和算法,可用于预测可燃物含水率、火险等级”的评审标准,是采购人根据“森林草原火险因子检测站”的实际需求设置,已明确由投标人提供应用案例,且与采购需求对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核实,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应用案例2中“‘预测模型’是利用长期数据总结出相关规则和算法,可用于预测可燃物含水率、火险等级”的评审标准,未指向特定行业业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三)(四)部分成立。该部分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二)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五)(六)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czt.hlj.gov.cn/czt/c110781/202410/c00_317760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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