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4-10-29 文章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浙财执法〔2024〕82号
投诉人: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6号岩大房文苑大厦10楼1031室
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3幢8楼
被投诉人:浙江省南湖监狱
地址: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镇南湖公园
相关供应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街366号1幢306室
投诉人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编号:SNH-B20241402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9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回复“仅从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无法判断其不具备生产和制造智能药柜的资格。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贵公司对质疑事项1不成立。”事实依据:如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法判断是否具备生产制造智能药柜的资格,我司要求需让制造商提供证明资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智能药柜由以下硬件和软件组成:主柜、副柜、触摸一体机、高清摄像头、药盒、NFC射频读写器、小冰箱配、移动药箱、人脸识别软件、药品管理软件设备等组成。其中“触摸一体机、高清摄像头”的制造商需要一定的生产资质,“触摸一体机、高清摄像头”制造商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因使用场景为监狱内部,为保证使用安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是触摸一体机制造商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步骤。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要求提供全部货物由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应写所有货物的制造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投标产品制造商为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也不具备生产型企业的“排污登记凭证”资质。法律依据: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不应被认可。投诉事项2: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回复“质疑答复阶段,经询问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制造智能药柜的能力。”事实依据: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只采用口头询问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制造能力。是否不够严谨?投诉请求:(1)出具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制造智能药柜的能力证明文件,如:生产厂房实地走访、强制性产品认证、排污登记凭证资质。(2)如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药柜配套的相关设备为第三方采购,那么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无效。(3)请查看浙江省政府采购以往同类项目被认定无效投标的案例:项目1:台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TJZX-代理【2024】0012号(网址略)项目2:宁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宁采投处字〔2023〕第3号)(网址略)。投诉人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答复说明:关于投诉单位对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存在虚假应标的问题,我单位回复是“采购过程中,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除外。仅从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无法判断其不具备生产和制造智能药柜的资格。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贵公司对质疑事项1不成立。”具体详见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函。且本次采购的投标产品为软、硬件集成的一个定制化智能一体设备,需要通过投标人根据招标要求实现软、硬件定制集成生产后得到完整的智能药柜,为单项采购产品,并非采购其组成部分。法律依据: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五条规定:“除非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除外”。2、《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中明确规定: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投诉事项2答复说明:在收到质疑函后,我单位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向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核实该问题,2024年8月27日被质疑人(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以书面形式提供情况说明。法律依据: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8 号)第二十三条“被质疑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一)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二)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三)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四)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五)组织质疑人、质疑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辩论、质证;(六)组织听证会进行调查论证;(七)其他合法的方式。”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质疑阶段中标供应商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南湖监狱辩称:一、基本情况。“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NH-B202414024)是我 监委托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采购的项目。华夏公司于2024年7月16 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公开招标,2024年8月6日开标。经过专家综合评审,第一名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95.7分,第二名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81.58分。经调查,整个招标过程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二、关于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和制造智能药柜的资格问题。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之规定: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五条之规定:“除非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除外”。因此,我监在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都依法未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也未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以招标项目超出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三、关于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询问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的方式是否严谨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就询问方式作出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后,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向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核实该问题,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于8月27日提供了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非像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描述的仅用口头询问方式向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核实该问题。
相关供应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述称:一、首先我司需要阐述下对本项目的理解及情况说明,回复函内容后附。1、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中我司已经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按照法律法规,故我司不需要提供特定材料。2、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中并未包含投诉人所质疑事项的响应要求,故我司并不需要做相应的投标响应及提供招标文件以外的文件证明。3、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及报价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为如下:(图略)。由此可知本项目为单一货项采购及报价,并非投诉人所质疑的多品分项采购及报价。4、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中对于货物的采购需求分为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两部分组成,其中软件部分系统演示也是做为本项目专家评分项演示部分的核心内容,对于本项目专家技术评分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我司认为本项目采购项为软、硬件集成的一个定制化智能一体设备,需要通过供应商根据招标要求实现软、硬件定制集成生产才能得到完整的商品形成供货,我司提供的商品品牌仰坤型号YK1688合理合规。5、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近期同类项目成交事实依据。项目编号:ZJ-2431250 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智能药柜 项目招标公告地址:(网址略)。中标公示如下:(图略)。6、我司针对本项目投诉人质疑事项咨询律师服务,提供以下几项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中明确规定: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五条规定:“除非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除外。”7、投诉人罔顾事实依据,在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的前提下,仅凭自己狭隘臆想就无凭无据恶意投诉,恳请财政厅对其做出惩治处理,杜绝此类行为发生。8、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本项目事实依据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我司理应无需再单独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本着对浙江省财政厅的尊敬和对调查问询函的重视,我司将提供部分材料做为佐证。相关供应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租房合同、房租、水电费发票、公司人员社保花名册证明、类似集成设备产品对外采购相关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等的发票证明、类似集成设备销售合同及发票为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SNH-B202414024),2024年7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8月6日09:30开标,共有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投标,8月1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 一、采购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价 | 预算 |
1 | 智能药柜 | 42台 | 3.2万元/台 | 1344000元 |
注:报价时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
二、采购标的概况 智能药柜配备主柜一个,副柜两个。智能药柜应配备1个急备用药品柜、1个临时用药柜、72个慢性病处方药品箱格、9个多功能柜(存放理发刀、指甲钳等物品)以及1套冷藏药品的小冰箱;应配备1套触摸屏一体机,屏幕≥21.5寸、2个高清摄像头、1个NFC射频读卡器;应配套1套移动药箱。应支持多副柜级联组合。每套智能药柜由主柜+副柜组成,总箱格数≥84个,具体以采购人实际需要进行布局设计,实现慢性病药、急救药、常备药、临时用药、剃须刀、指甲钳等零星物品存放。药柜参考尺寸图如下:(图略)。三、硬件要求:1.材质要求:药柜须采用1.0mm(含)以上厚度的冷板,冷板须加喷塑工艺加工。……四、软件要求……
三、招标文件 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其中价格分50分,商务技术分为50分。合格投标人的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其他投标人中标候选资格以此类推。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
四、招标文件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十四、商务响应表格式显示:注: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偏离情况”栏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行数可视情况自行添加。不填写视同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五、相关供应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2.1 技术响应表 未填写;2.2.投标产品详细清单显示:“1 智能药柜 仰坤 YK1688 42 台”。
六、相关供应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制造商为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
七、评审报告显示:本项目5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相关供应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5.7分,价格得分60.0分,最终得分为95.7分,排序第一;投诉人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6.5分,价格得分45.08分,最终得分为81.58分,排序第二;……。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安徽仑布建设有限公司。
八、质疑阶段,质疑事项1: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存在虚假应标的问题:1、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中标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为: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中品牌为“仰坤”,规格型号为“YK-1688”。2、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3、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无“生产、制造”智能药柜的相关范围和资质。如作为制造商不具备生产资质,如何能提供货物?如购买其他厂家的硬件,那制造商信息应该是填写硬件生产厂家信息。事实依据:详见附件图片:1、中标结果公告中的制造商品牌型号信息;2、企查查中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可查询该公司的工商信息公示信息。法律依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被投诉人浙江省南湖监狱、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称:答复内容:采购过程中,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除外。仅从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无法判断其不具备生产和制造智能药柜的资格。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贵公司对质疑事项1不成立。事实依据: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均满足本项目招标需求。2、在质疑答复阶段,经询问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制造智能药柜的能力。法律依据: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五条规定:“除非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除外”。2、《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中明确规定: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九、质疑阶段,相关供应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情况说明》显示:我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经营范围包含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商部门对于“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类目明确说明: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信息系统设计和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设计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硬件设备系统集成服务;综合布线技术服务;楼宇自动控制服务;通信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网络互联技术服务;多媒体应用技术服务;网络安全技术服务;集成实施服务;主机系统集成;存储系统集成;网络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安全防护系统集成;数据集成;应用集成;人工智能系统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工业人工智能网络系统;生产领域人工智能系统;智能家居系统;智能汽车系统;智能无人系统;智能安防系统;智慧健康系统;航空和卫星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航空气象综合探测系统与客观预报系统;航空气象四维资料共享平台与决策支持 系统;适航审定系统;综合航空电子、航空遥感应用系统;遥感、卫星通信、卫星导航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空中交通信息系统服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系统及协同决策系统;空域设计与评估系统;空中交通进离港排序辅助决策系统;空管监视数据融合处理系统;飞行计划集成系统;办公用计算机系统服务;专业用计算机系统服务;生产用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机房系统服务;支持网络服务的计算机及各种设备的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按照用户需求进行的地理信息集成、开发服务,地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提供机房和计算机上机服务;管网监控系统集成;信息类设备管理单元(KVM)。综上,我们公司具有硬件设备系统集成服务资格,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中我司提供的智能药柜由我司进行软、硬件设备系统集成而成。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投诉人发出《调查询问函》,询问“请明确本项目采购标的智能药柜的制造商需要取得何种资质证书,并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投诉人于2024年9月10日出具的《关于SNH-B202414024项目调查询问函的回复函》显示:(一)关于智能药柜的制造商需要的资质证书。招标文件对智能药柜的硬件要求“材质要求:药柜须采用1.0mm(含)以上厚度的冷板,冷板须加喷塑工艺加工。”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需对金属薄板(通常在6mm以下)一种综合冷加工工艺钣金进行加工,在生产加工中,需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合法排污。制造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凭证。(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排放污染物。若排污单位未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证据材料。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取得排污许可。如下图:(图略)。
十一、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相关供应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调查询问函》,询问“1、请确认你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智能药柜(仰坤/YK1688),是否为你公司实际生产。2、如果是的,则请你公司提供生产场地、人员、设备和原材料采购、零部件采购、半成品采购、成品销售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相关供应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出具的《询问回复函》显示:“二、以下为我司对调查问询函的回复内容:1、关于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中提供的智能药柜(仰坤/YK1688),为我公司实际集成生产的产品。2、生产场地证明:我司将提供租房合同,房租、水电费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图略)。房租、水电费发票(图略)。3、人员证明:我司将提供社保花名册证明(图略)。4、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采购,非定向采购,并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为定制化需求,故本项目标的为定制化商品,非市场已流通商品,我司将提供此前生产类似集成设备产品对外采购相关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等的发票证明(图略)。5、我司类似集成设备销售合同及发票(图略)。本项目为软硬件集成项目,其中硬件部分为智能一体柜,发票按照合同签订标的统一开具(图略)。软、硬件集成一体设备销售发票(略)。”
十二、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显示: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TPMX4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为智能药柜(仰坤/YK1688),并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制造商为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以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生产智能药柜的资质能力为由,主张前述产品的制造商并非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进而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说明“本次采购的投标产品为软、硬件集成的一个定制化智能一体设备,需要通过投标人根据招标要求实现软、硬件定制集成生产后得到完整的智能药柜,为单项采购产品,并非采购其组成部分”。中标供应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在质疑处理阶段对中标产品的生产情况解释为“我们公司具有硬件设备系统集成服务资格”“我司提供的智能药柜由我司进行软、硬件设备系统集成而成”,提供了《情况说明》;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此再次进行了确认,提供了《询问回复函》及附属材料。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智能药柜,配备1套触摸屏一体机、2个高清摄像头等,硬件要求包括“材质要求:药柜须采用1.0mm(含)以上厚度的冷板,冷板须加喷塑工艺加工”等。故,触摸屏一体机、高清摄像头等为采购标的智能药柜的组成部分,投诉人以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触摸屏一体机、高清摄像头等采购标的组成部分生产所需相关资质为由,主张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生产智能药柜的资质能力,缺乏事实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外,不能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某种产品生产、制造的内容而认定供应商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能力。除触摸屏一体机、高清摄像头、冷板所需相关资质外,投诉人未能提供材料说明供应商生产智能药柜需要取得何种资质证书。投诉人仅以“经营范围中并无‘生产、制造’智能药柜的相关范围和资质”为由,主张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生产智能药柜的资质能力,缺乏法律依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质疑后,以询问方式要求中标供应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材料《情况说明》,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只采用口头询问是否具有制造能力。是否不够严谨?”,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编号:SNH-B202414024)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czt.zj.gov.cn/art/2024/10/23/art_1164164_58929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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