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52号
时间:2024-11-05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投诉人:哈尔滨腾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西-1层016B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038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6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智慧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30001〕SC〔CS〕20240309)(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16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8月30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8月30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一)采购人未对我公司所提质疑进行正面答复,答复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
(二)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我司提出的质疑文件中9项质疑事项对此采购活动成交结果构成影响,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我司质疑文件后及时回复,如未能回复应暂停或延期举行采购活动。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我司所提质疑不予理会,没有对此采购活动进行任何延期或暂停等更改行为,在我司未收到任何质疑回复前,强行开标。
(三)采购文件中含有排他性、不合理性参数;采购文件没有细化量化;具有与货物类采购无关的工程类项目。
采购文件-附表二:互动录播电脑主机中,技术参数第1、3、5、6、7、10、11、12、13条产品内容均要求(产品需提供具有CNAS及CMA标识的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检测机构明确指定为CNAS及CMA标识的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此条设置违反《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设内容,存在排他性和限制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明确提出禁用内容中包含: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因此项目附表二:互动录播电脑主机中所有涉及到需提供具有CNAS及CMA标识的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这种设置条款明显违反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存在排他性和限制性以及不合理性。
采购文件-附表十三:电脑。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19项:系统:出厂预装正版Windows10操作系统;属于进口产品,违背了本项目采购性质均为非进口产品的要求按照目前国家数据安全政策的号召,应优先采购国产操作系统。采购文件未明确是否允许提供国产相应等级的操作系统。
采购文件-附表十四:笔记本电脑。采购文件技术参数17项:系统:出厂预装正版Windows11Home64位操作系统;属于进口产品,违背了本项目采购性质均为非进口产品的要求按照目前国家数据安全政策的号召,应优先采购国产操作系统。采购文件未明确是否允许提供国产相应等级的操作系统。
采购文件-附表二十六条:实训室环境优化改造。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B07000000项规定,环境改造属于工程类项目,本项目明确为货物类磋商项目,违背了本项目的采购性质。且数额巨大,供应商供应货物需具备相应装修资质,是否存在故意设置,排除无装修资质供应商,存在一定的嫌疑性。
采购文件-附表二十七:环保塑胶地板。采购文件中只简单列出了功能、材质、厚度、防火性能以及化学性能,并未对整个地板施工内容的工程量进行量化细化。采购文件编写应符合实际,考虑潜在供应商实际。没有施工工程量等内容完全不符合逻辑无法理解,含糊其辞的内容让供应商无法预估,违反《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采购文件中任何内容都是评审过程中的重要条件。因此环保塑胶地板部分未对其进行量化说明,是否存在故意设置,存在一定的嫌疑性。
采购文件-附表二十八:防静电地板。采购文件中只简单列出了规格、材料、性能及尺寸,并未对整个地板施工内容的工程量进行量化细化。文件编写应符合实际,考虑潜在供应商实际。没有施工工程量等内容完全不符合逻辑无法理解,含糊其辞的内容让供应商无法预估,违反《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采购文件中任何内容都是评审过程中的重要条件。因此环保塑胶地板部分未对其进行量化说明,是否存在故意设置,存在一定的嫌疑性。
采购文件-附表二十九:水磨石地面。采购文件中只简单形容地面要求,并未对整个地板施工内容的工程量进行量化细化。采购文件编写应符合实际,考虑潜在供应商实际。没有施工工程量等内容完全不符合逻辑无法理解,含糊其辞的内容让供应商无法预估,违反《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采购文件中任何内容都是评审过程中的重要条件。因此环保塑胶地板部分未对其进行量化说明,是否存在故意设置,存在一定的嫌疑性。
采购文件-附表三十条:室内集成改造。根据采购文件中参数要求,对比《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B07000000项规定,此项属于工程类项目,本项目明确为货物类磋商项目,违背了本项目的采购性质。且数额巨大,供应商供应货物需具备相应装修资质,是否存在故意设置,排除无装修资质供应商,存在一定的嫌疑性。
采购文件-附表三十三条:装卸搬运服务:2:实验台62个断开水电拆散并搬运移出3:室内排风系统6处拆除。7:地板1500㎡拆除,1-5层垃圾清运。不完全属于装卸搬运服务,应属于工程类项目,本项目明确为货物类磋商项目,违背了本项目的采购性质。且数额巨大,供应商供应货物需具备相应装修资质,是否存在故意设置,排除无装修资质供应商,存在一定的嫌疑性。
(四)此项目供应商之前存在串通关系。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于2024年8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4年8月20日获取采购文件、于2024年8月23日向被投诉人1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提出质疑,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被投诉人1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收到质疑后未告知投诉人进行补正,以投诉人“未按第2.6.1条的相关基本要求提供至少递交质疑函前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为由不予受理,不符合采购文件中关于“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投诉人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向被投诉人1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提出质疑,未向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于2024年9月2日作出质疑回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被投诉人无权暂停或延期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经查证,采购文件“互动录播电脑主机”具体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具有CNAS及CMA标识的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其中要求提供具有CNAS及CMA标识的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属于“要求提供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某个检测机构、某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或指定某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情形,但要求加盖厂家公章,限制了同一制造商产品具备市场销售授权但不具备本项目销售授权的供应商参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经查证,采购文件中关于“系统:出厂预装正版Windows10操作系统”“系统:出厂预装正版Windows11Home64位操作系统”,属于所采购电脑、笔记本电脑的一项参数要求,非独立的产品,不属于采购进口产品。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查证,采购文件中关于“实训室环境优化改造”“室内集成改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款“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规定的工程范畴,但本项目工程类采购金额占预算金额的28%,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的规定,被投诉人1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将设备与智慧化环境改造一并按货物类项目采购符合相关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查证,采购文件中明确了“环保塑胶地板”“防静电地板”“水磨石地面”采购数量等相关参数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查证,采购文件中关于“装卸搬运服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对货物、工程的规定,应属于第七款“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范畴。但本项目服务类采购金额占预算金额的2%,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的规定,被投诉人1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将智慧实训室建设中拆除等服务内容一并按货物类项目采购符合相关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投诉书中关于“此项目供应商之前存在串通关系”的投诉事项,未依法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此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二)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三)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此投诉成立的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四)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czt.hlj.gov.cn/czt/c110781/202410/c00_317809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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