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073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1-03-31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你党提出的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实现合作共赢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应尽快制定相关法规,立足于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明确各部门职责并落实”的建议
(一)近年来,自治区印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保障医养结合工作的深入推进。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医药(蒙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内蒙古自治区健康老龄化规划(2018-2020)》、《内蒙古自治区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保障文件,在出台的文件中,都进一步明确了医养结合工作目标和要求,细化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在行业建设和监管方面,《内蒙古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寄宿制养老机构等关系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场所,要列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重点管理范围。逐步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制定老年护理机构服务评估标准、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实行评估结果报告和社会公示。到2020年,实现分级、动态管理。
(三)针对医养结合机构,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出台的《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内设诊所取消行政审批;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需要完成设置审批与执业许可两步;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
(四)在医养结合机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12月联合印发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进一步明确医养结合机构的定义(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明确提供“医”“养”服务的具体指征;明确建立医护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等内容,卫生健康部门及各医养结合机构都积极进行贯彻落实。
二、关于“针对医养结合机构,明确纳入医保范围,降低医保准入门槛”的建议
自治区“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提出要为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为康复型医疗机构、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提供政策支持、优先审批;各级民政、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医保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优先纳入医保范围,关于降低医保准入门槛,我委将积极协调医保局为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优先、优惠政策。
三、关于“政府加大对医养结合资金的投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行”的建议
近年来,我区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继印发和出台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21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6〕531号)、《关于印发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健康老龄化规划(2018-2020)》(内卫计规划〔2018〕6号)、《内蒙古自治区医养结合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规划新建了一批重点医养结合项目,医养结合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规模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创新。一是引导社会资本优先举办康复、护理、老年、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内蒙古国际蒙医院和奥醇集团联合建设的养老康复治未病旅游示范基地被列为自治区重点项目。批复设置了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老年康复医院、包钢康复医院、乌兰察布市老年康复医院、巴彦淖尔市老年康复医院、呼伦贝尔市老年康复医院等一批大型医养型医疗机构。二是支持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康复院和护理院,全区康复院和护理院由2015年的3个发展为2019年的12个。三是鼓励试点地区出台养老护理补贴政策。如鄂尔多斯市出台政府对特殊家庭代缴每人每年110元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和特殊家庭失能、半失能老人每人每天50元和30元的养老护理补贴制度;通辽市科左后旗在农牧区设立卧床老人“家庭病床”,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每月定额450元,每月医保报销350元,患者自付100元,超过450元费用由乡镇级卫生院承担。
四、关于“可与慈善机构、基金协会等第三方合作,建立相关专项基金,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的建议
我区的《实施意见》和《规划》中均已明确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通过公私合营(PPP模式)、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自治区政府还设立了支持社会服务业PPP项目的基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联合通知,在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下一步我委还将继续加强对外宣传和引资,引进更多优秀的企业和慈善基金到内蒙古投资和兴建医养结合项目,推进我区养老事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五、关于“加强对现有人员的技能培训,建立专业人才队伍,提高专业人才的技能水平和道德素养,适当提高待遇补贴,完善绩效考核标准”的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引导有关院校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破除人才交流障碍,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培养一支综合业务素质过硬的护理员队伍,使老年心理健康工作日常化、贴身化。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
《内蒙古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养老护理员、老龄产业管理人员的培养,加大对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职称评价和技能等级评价制度,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拓宽养老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
六、关于“加大医养结合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可度”的建议
全区已建成老年病医院73个,康复医院36个,护理院、护理站及安宁疗护机构12个。58个三级医院和311个二级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或设立老年病床,122个二级以上蒙中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占蒙中医院的95%,67.4%以上的养老机构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了签约服务工作机制。探索形成“养老机构入医疗”、“医疗机构转养老”、“医疗养老合作”、“居家医养”等多种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全区6个盟市、12个旗县为“医养结合和养老照护”试点,23家单位为第一批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医养结合机构扩大至139个,建成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1511所,牧区老年公寓9所,较好地解决了农村牧区贫困老人、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3个盟市被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地区。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与实践,医养结合的社会支持度也不断提高。下一步我委还将继续加强“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的宣传推广,通过网络、移动终端、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同时积极动员各类机构深入社区,对有潜在需求的老年人进行宣讲,帮助老人更全面、具体地了解到国家、社会、社区等有关方面对于“医养结合”新的养老模式以及“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优点,推动医养结合不断发展壮大,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优质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让所有老人都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今后我们继续在医和养的结合上做文章,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感谢你党对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8日
签 发 人:邸 星
承 办 人:陈晓波
联系电话:0471—6944050
原文链接:http://wjw.nmg.gov.cn/doc/2020/10/13/3102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