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协海南省八届二次会议第0558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4-08-14 文章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刘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拓宽乡村产业综合性保险承保覆盖面,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我们认为,您所提的建议对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很有价值。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机制建设和督查考核方面
乡村产业综合性保险是针对新形势下形成的新型农业主体的风险情况,采取“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综合保险托底”模式,通过平台的服务提升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的经营水平,对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和处置,助力帮扶产业持续经营。2023年,我省建立了乡村产业综合性保险风险防范机制与保额、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在琼中、屯昌、琼海、儋州、昌江、定安等6个市县开展试点,共承保12个项目,保额共1.17亿元,保费
共306万元,市县财政给予了一定的保费补贴,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委农办深入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更为细致的乡村产业综合性保险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将正常经营的帮扶产业项目纳入乡村产业综合性保险大数据平台服务,逐步提升帮扶产业覆盖面;省委农办将参照中央有关考核办法合理设置我省考核指标。
二、关于衔接资金与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问题
一是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衔接资金在支持产业发展方面,主要用于支持生产设施建设,优先形成固定资产,负面清单是在符合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基础上的特殊禁止性规定。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在检查督导中明确要求,衔接资金的负面清单管理与财政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规定相同,不得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因此,购买乡村产业综合性保险不宜从衔接资金中列支,建议市县引导乡村产业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实施乡村产业综合性保险,在试点经验成熟后,再结合衔接过渡期后衔接资金管理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考虑是否给予支持。
二是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有关文件规定,农业保险标的为农产品,且需符合单一保险产品的基本原理和要求。乡村产业综合性保险标的范围较为广泛,已超出农产品范畴,且与我省现行开展的水稻等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存在重叠风险,易造成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资金重复补贴。因此,不宜将乡村产业综合性保险纳入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我们将持续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增品和扩面,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感谢您对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31日
(联系人:冯湃;联系电话:18508934687)
原文链接: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408/0057c37a99684b44a3d0f6098053d5e0.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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