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财行罚〔2024〕158号
时间:2024-10-10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当事人:黑龙江东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宽城街91号新发小区A13栋1单元1层1-3号
我厅在2024年度开展执业质量情况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出具的黑东升专字〔2024〕第012号和黑东升专字〔2024〕第029号专项审计报告,存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问题;黑东升专字〔2023〕第032号、黑东升专字〔2024〕第015号、黑东升专字〔2024〕第017号、黑东升专字〔2024〕第029号专项审计报告,存在“未按照执业准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问题,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征求意见函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4〕1号)附件2中第32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规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一般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413元、暂停执业3个月的处罚。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以银行汇款方式缴入以下指定银行账户,并将银行缴款回单送交黑龙江省财政厅监督评价局。逾期不履行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人全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收款人账号:3500040109008907226;
收款人开户银行:工行哈尔滨大直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你公司有权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czt.hlj.gov.cn/czt/c110781/202409/c00_3177325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