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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背景下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4-06-05 文章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近几年来,桃源县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充分发挥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持续优化全县采购营商环境,最大限度保护和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但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下面以我县为例,针对目前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进行浅解分析。

  一、桃源县政府采购工作现状

  桃源县政府采购工作于2003年开始,2009年开始施行“采购与管理分离”,实施“依法采购”。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我县围绕简化采购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监督制度、优化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新的调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全县共88个一级预算单位和26个乡镇2个街道办事处已经全部纳入了政府采购监督范围,采购领域已全面覆盖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2022年,全县共实现政府采购金额3.9亿元,成交项目196个,节约资金2442.56万元,资金节约率为2%,采购预算执行率为51%;2023年,全县实现政府采购金额3.78亿元,成交项目245个,节约资金603.8万元,采购预算执行率为40%。从全县来看,政府采购总体运行良好,在信息化建设、采购程序、落实采购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桃源县依托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强力推进了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实行了“不见面”网上投标(响应)、“不见面”电子开标(谈判、磋商、询价),并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为广大供应商提供了较好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桃源县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流程规范工作,积极监督指导采购人通过常德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公开采购信息,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信息公告、采购结果公示(备案)和验收结果全流程均在“线上”公开完成,实现了政府采购网络化、无纸化、便捷化管理,提高了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了政府采购活动程序规范、效率提升、信息透明,使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三)全面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严格落实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及规定。一是预留份额,将预留40%以上的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23年,桃源县已成交的245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中小微企业中标(成交)金额为3.72亿元,约占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总额的94.48%。二是评审优惠,给予小微企业10%—20%(工程项目6%—10%)价格扣除优惠。三是为企业减负,从2022年6月1日起,推进了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代理费及专家评审费。四是支持符合法定的供应商可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可通过在金融机构办理电子增信取得对应信用星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电子卖场交易,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

  二、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实施“放管服”工作,是为了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作用,减轻企业负担,最大程度地提高市场活力,政府从管理职能转变为服务职能。但从桃源县的现状来看,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采购预算执行率普遍偏低。

  2020年桃源县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率为31%,2021年为46%,2022年为51%,2023年采购预算执行率为40%。除2022年外其他年度的预算执行率均低于50%,说明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有些采购单位不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没有广泛征集、征求相关业务部门的需求和意见,没有从实际出发,而是以完成工作任务的心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导致实际发生的采购行为与采购预算相去甚远,造成了预算执行率偏低。

  (二)代理机构的管理有待加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中仅有需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作为比较硬性的条件,设置门槛比较低,导致现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大量增加,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高有低。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存在采购文件编制用语不规范、用词不当、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评审标准没有细化量化以及抽取专家不严谨等相关问题。以我县为例,就有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因抽取专家不严谨导致评审专家出现评分错误而影响评审结果的情形,最终造成供应商对其进行质疑、投诉。

  (三)采购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放管服”改革后政府采购放权于采购人,采购人对整个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但从县一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活动来看,由于政府采购不是每一个单位的必须采购活动,各个单位对政府采购的认识、重视程度不一致,导致从事采购活动的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对政府采购业务知识掌握不够,从而出现了个别单位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存在采购程序不规范、采购需求不明确等其他情形。

  三、建议

  (一)精准编制采购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在“放管服”背景下,采购单位要明确自身的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审批和解决政府采购的重大事项;同时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精准编制采购预算,严控“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等行为。

  (二)规范代理机构管理,提升代理机构水平。

  政府采购是一个十分复杂且程序性、政策性、法律性和规范性极强的决策过程,并承载较多的社会责任,因此需对代理机构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首先建议对代理机构建立专业化考评淘汰制度,指导、引导采购代理机构走专业化的道路。其次,建立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常态化培训制度。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政府采购业务知识、法规政策全方位培训,包括上岗前的基础知识培训、上岗后的专业技能培训等,提升代理机构的执业能力。最后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开展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三)加强采购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首先需加强采购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政府部门应组织采购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及时更新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对采购流程、采购环节、采购要点进行全方位解答,确保采购从业人员专业、高效。其次,加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从业人员培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预算单位采购从业人员水平的高低。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基层监督管理部门从业人员的培训,从监督管理的角度强化采购业务知识培训,从监管流程入手,注重实际案例分析,提升监督管理人员专业水平。



原文链接:http://czt.hunan.gov.cn/czt/czgg/cjlt/202405/t20240528_33313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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